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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口不胜任炒掉优秀员工引争议 公司解聘理由矛盾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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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9 10:33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885

      ■员工各项工作指标都很好,被解聘时被认定不胜任

      ■员工依法索要经济补偿,公司以违反制度索赔损失

      ■解聘原因与诉讼理由对不上号,公司败诉赔钱

      “可能是公司打官司打急眼了,为了输理不赔钱,在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我的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到上诉时竟改口说我是违反规章制度被解除合同的。”江民生说:“由于公司的主张与其出具的《解聘通知书》上述明的内容不一致,且不能就其主张提交充分的证据,二审法院不予采信,仍维持原判,由公司向我支付各项赔偿1.4万元。”

      “规章制度明明白白,QQ上清清楚楚,江民生硬凭一句不知道、没看见就把全公司员工人人都知道的规章制度否了。”公司负责人黄女士5月23日向记者大倒苦水:“你想想,哪个公司没有制度,哪个职工能不守规矩。一个在公司当了一年多销售业务员,开口说公司没有按时报账、款到发货的制度规定,仲裁、法院竟然都信,真是奇了怪了!”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陈君玉律师说:“这是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区别。在法庭上一切都要靠证据说话,如果没有证据,即使是客观存在的东西,也不会被法律所承认。各个单位和个人,务必要引以为戒!”

      事情经过

      各项工作指标都优秀

      被辞却被认定不胜任

      “我原来在辽宁一家电线电缆厂家当推销员。2012年3月来到北京后,在朋友推荐下当上了强兴商贸公司销售部的业务员,工作任务仍然是联系客户,推销产品。”江民生说:“这家公司的注册地是江苏,我算是它在北京联络处的工作人员。”

      “由于工作地点在北京,公司就与我签订一份北京版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012年3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江民生说:“合同约定我的月基本工资是2800元,另有通讯费、提成和按实际发生报销的交通费。”

      “公司联络处在北京的办公面积大吗?有没有专门的办公地址?”“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是在一家宾馆租的房。这三间房子既住人,又当临时库房,又兼办公室。”江民生说:“我夫人在附近上班,有时候我们就住在这里。一是为方便生活,同时,也方便工作。”

      “公司说你不遵守财务制度,有这事吗?”记者问。  “我时时事事处处都严格要求自己,确保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账款相符。”江民生说。

      “一年多来,我的客户、销量、货款回收等经济指标,在十几个同事中总是优秀。”江民生说:“但是,公司想不要你时,随便都能找来一大堆理由证明你不好,甚至于敢捏造事实!”

      “去年5月14日,公司向我发出解聘通知书。内容是:经公司研究决定,自2013年5月15日起本公司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让我在收到通知书三日内与公司委托交接人员办理相关离职手续。”江民生说。

      记者看到,该通知阐明的解聘理由是:一、所属区域业务开发不理想,工作绩效表现一般,不能完成公司下达的销售指标,未能迎合本公司产品转型和新产品推荐力度,新客户和自身开发客户薄弱。二、未能服从公司原调动安排,并有消极态度应对公司安排。“我于2013年5月23日收到解聘通知书,在7天内办完了交接手续。”江民生说,由于公司无理解除劳动关系,他提出了赔偿要求,但被一口回绝。

      维权过程

      员工离职索补偿

      仲裁法院均支持

      “要说我不多事,走就走了,也就没事了。但是,公司却传出我贪污公款的坏话。既然如此,我得把理挑明。”江民生说:“公司不让我回联络处了,也不派人和我接洽,我只好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我支付代通知金34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2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200元。”江民生说:“仲裁委于2013年8月10日作出裁决,由公司向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4200元,支付双倍工资差额7000元,支付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额外一个月工资2800元。三项合计1.4万元。”

      “公司一看就不服气了。”江民生说:“它不但向法院起诉了我,在拒绝支付上述费用的同时,还要以工作中存在失误给企业造成损失为由我向索赔。”

      “其实,我们公司也不是没事找事,我们是正正规规照章办事。”黄女士说:“江民生的错误集中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账务、销售管理制度上,在工作中有擅自将样品出卖给客户、私自截留货款等行为。”

      记者看到,公司起诉理由有四大项:其一,江民生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公司依法终止其劳动关系。其二,即使江民生未违反上述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公司也有权终止其劳动关系。其三,即使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其起算时间为原合同到期后的第二个月,而不是第一个月。其四,江民生于2013年3月21日及6月2日分两次在公司财务领取现金计35830元,经多次催要,他至今未结清有关费用。

      综上,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勿需向江民生支付任何费用,本案诉讼费也应其承担。

      “我当然不同意公司的诉讼请求。”江民生说:“在一审中,我声明自己从来没见过公司那些所谓的、人所共知的规章制度,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它曾向我公示过。由于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法院做出了跟仲裁结果基本一致的判决。”

    法院判决

      制度公示无证据

      公司输理又赔钱

      “我们的上诉理由是,江民生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公司依法终止与其劳动关系,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黄女士说:“我们已经提交过证据证明江民生长期挪用公司资金、不能完成公司下达的销售指标,违规将家属长期滞留居住在联络处等行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其劳动关系是正常的,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主张江民生在工作期间擅自将样品出卖给客户、私自截留货款并拒绝服从公司安排,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但公司向法院提供财务、销售等工作流程与管理制度,江民生均不予认可,称从未见过上述规章制度。在本院审理期间,公司才称上述制度系登载在内部网络员工QQ用户名内,但江民生仍不予认可。在无证据证明江民生知道这些规章制度的情况下,不能采信公司这一主张。

      此外,公司作出的《解聘通知书》载明,系因江民生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其劳动关系,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应当支付江民生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额外一个月工资。

      由于江民生的工作地点是北京,尽管该公司注册地点在江苏省,但应当首先适用位阶高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劳动合同法》,其双倍工资差额的起算时间、计算标准应依《劳动合同法》确定,公司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鉴于江民生已经完成了工作交接,故该公司应依法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等费用。公司的上诉请求被依法驳回。

      律师观点

      单位内部规章制度

      并非一规定就有效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经营管理一个企业同样需要这样的规矩,而这个规矩理所当然是企业内部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但是,这些规章制度并非具有与生俱来的、先天的法律效力。有时候,企业执行起来有用,但打起官司来却没用。

      陈君玉律师说,本案中的企业规章制度就是这样,尽管它的制订经过了民主程序、内容合法,但没有经过法律认可的公示程序,它在遇到争议时就显得苍白无力。试想,如果该企业能够举证证明江民生看到企业的规章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销售工作制度,那么,该企业就可以以其违反有效的企业规章制度解除其劳动关系,且无需向其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这一点,该企业和其他相关单位应当记清楚。

      本案的另一个看点是,公司总试图有《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来约束江民生。但它忽视了法律的一个基本规则,即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正如本文所说,尽管该公司注册在江苏,但江民生的工作地是在北京,它应当首先适用位阶高的《劳动合同法》,同时,适用合同履行地的法律,而非注册地的法律。弄清了这些问题,企业才能在制订制度时有的放矢,管理也才能更加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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