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先签空白合同再补内容 对此千万说不
■条款笼统约定不具体明确 容易引发争议
■接受专项培训后提前走人 跳槽难逃责任
■出卖公司机密想吃里扒外 侵权应当赔偿
■用工单位违法坑害派遣工 派遣单位有责
2013年7月1日,我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该法修订实施近一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出现了哪些新特点、新趋势、新类型?劳动者关心的问题有哪些?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如何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哪些问题需要企业和劳动者共同防范?……带着这些问题,笔者结合具体案例采访了部分法官。
先签空白合同
后补具体内容
三年前,阿频与一家网络科技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不久前双方却因为劳动纠纷而闹上法庭。
在用人单位所提交的劳动合同中,阿频的工资标准定为2300元,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8月开始。但阿频提出,用人单位提交的劳动合同是单位在原先双方签字盖章的空白劳动合同上事后单方添加内容形成的,并提交了入职申请表、发放工资的银行卡交易流水记录,证明其实际的入职时间应为2011年2月,其在职期间真实的工资收入为每月3600元。用人单位对此未能提交证据予以反驳。因此,法院根据阿频提交的证据采纳了其所提出的主张,确认双方于2011年2月建立劳动合同,在职期间的月工资为3600元。
法官支招
对空白合同要说“不”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直接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为了趋利避害,可能就会出现在空白劳动合同上倒签时间、补填对自身有利的不实内容等行为。因此,劳动者切记不要签署空白劳动合同。上述案件因劳动者持有入职以来的工资流水记录等证据,用人单位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方得到支持。
最后,劳动者在签字之前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尤其要重视在格式化劳动合同中特别约定的内容,并且要坚持保留一份劳动合同原件,方能有备无患。
条款模糊笼统
缺乏明确约定
小王是某工贸公司员工,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小王的工作岗位为业务员,后来用人单位以小王工作业务能力差,无法达到公司要求为由,书面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并拒绝向小王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小王即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系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诉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关于双方的争议焦点即小王的工作能力是否能够达到公司要求的问题,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小王工作内容的约定是“达到公司要求”,但对于什么是“公司要求”则未能予以明确,且公司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具有法定的事由。因此,法院根据双方的举证情况判决支持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法官支招
合同内容忌言简意赅
很多企业普遍存在拿印制好的格式化劳动合同进行填写的做法,而这一做法往往会使企业或劳动者陷入劳动争议的被动之地,尤其是劳动合同中填写关于劳资双方对于需要特别重视的重要劳动权利义务的具体约定,如果填写内容不完整、不明确,在履行过程中就极易引发纠纷,导致这类案件近年来高发。因此,劳资双方在签约伊始必须就内容进行详细约定,才能起到规范用工、防范风险的作用。
接受专项培训
提前离职遇罚
阿辉入职某医疗机构后,接受单位的选派两次前往外地参加专项业务技能培训及学历教育,双方为此两次签订《员工培训协议书》,约定培训结束后阿辉至少要在单位工作服务满5年,否则除了应当偿还培训费之外还需支付培训费3倍的违约金。
阿辉在培训结束后服务未满5年即向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并在未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下未再到单位上班。双方为此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请求判令阿辉返还培训协议约定的违约金4.5万元。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关于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的规定,判令支持了用人单位关于违约金的部分主张。
法官支招
服务期未满最好别跳槽
劳动者接受专项培训掌握一定工作技能后另谋高就的情形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劳动合同法》第22条明确规定,对于劳动者接受单位为其提供的专项培训的,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未遵守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法律之所以规定服务期,是因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投入,使劳动者学到了本领并导致劳动者获得利益,劳动者服务期未满提出离职就会使单位的期待落空,通过约定服务期,可以大体平衡劳动合同双方的利益。
出卖公司机密
吃里扒外被究
陈某入职某服饰公司担任研发部经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陈某应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双方还签署了一份《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约定陈某如违反竞业禁止及保密条款约定的义务,应向公司付违约金25万元。
此后,陈某将公司季节性很强的秋冬产品规划及画册以电子邮件发送给他人,包括其在另一服装公司担任技术部经理的妹妹和在一家服装设计工作室工作的同学,这一行为被公司发现后,陈某写了一份《承诺书》给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其愿意就自己的不当行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服饰公司以陈某违反保密协议义务为由请求法院判令陈某支付违约金25万元。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关于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判令支持了用人单位的该项主张。
法官支招
莫触商业秘密“高压线”
我国有关法律从不同角度对商业秘密加以了保护,法律规定竞业禁止的目的也是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应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约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鉴于竞业禁止条款蕴含了用人单位的财产权益和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两者的矛盾,法律的这一规定,可以在保护用人单位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同时,有利于劳动者在具备一定经济条件的基础上保护这些信息,从而对劳动者切实承担起向用人单位负有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起到促进作用。
用工单位违法
派遣单位“连坐”
小宋与人才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人才服务公司派遣至包装公司工作,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包装公司向小宋支付工资。小宋在包装公司工作期间实行两班倒,每个月的工作时间都在270小时以上,每个月的加班时间更是不低于100小时,但加班费分文未得。
发生纠纷后,作为派遣单位的人才服务公司和作为用工单位的包装公司互相包瞒,都主张人才服务公司已经另外支付了加班费。法院认真审查各方的证据后认定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均未支付加班费,遂判令包装公司一次性向小宋支付加班工资1万元,人才服务公司对上述加班工资的支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支招:
派遣单位须履行义务
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义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而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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