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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部门负责人未签合同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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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8 15:21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996

      孙某是某大型企业的人事部门负责人。前不久,他提出辞职后,立刻将企业告上了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庭,要求企业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若申请人是企业人事部门负责人,其主张企业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能否得到支持。仲裁实务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企业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申请人,属于法律上的劳动者,法律既然没有规定异于其他劳动者的规则,故各类劳动者对于法律规范应一体适用,不应有所差别。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和保管妥善与否体现的是企业的管理能力。即便出现企业人事部门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在发生劳动争议前私自取走自己的劳动合同的情况,仲裁机构对于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也应予支持。理由在于:一则在证据上,若申请人主张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由企业举证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举证方在企业,且企业难以反证企业人事部门负责人对于签订、保管自己的劳动合同具有过错;二则即使出现此种问题也是企业管理不善,企业纠正的成本很低,完善相关制度即可。法律的作用之一在于指引企业行为,而不是迁就企业低效的管理能力。

      另一种意见认为,企业人事部门负责人对于签订、保管自己的劳动合同具有职务便利,可能利用职权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发生争议前私自拿走自己的劳动合同,从而造成企业在劳动仲裁中的被动。所以,在劳动仲裁中,若企业因企业人事部门负责人的过错拿不出劳动合同而败诉会显失公平。所以,为保护企业利益,对于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应不予支持。

      在劳动仲裁实务中,主流观点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企业在与人事部门负责人(可扩大到经理等其他高管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保管等方面应采取措施,完善制度,避免出现损害企业权益的情况。可行的措施之一是,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与人事部门负责人等高管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由不相关岗位员工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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