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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权利多,用人单位勿踩“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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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8 15:20
    浏览次数:996

                               

    经常遇到用人单位类似这样的咨询:“我们被劳动者告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索要双倍工资怎么办?”

    其实,《劳动合同法》的宗旨就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这部法律中,处处显示出对劳动者权益的特别保护:不签订劳动合同要付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要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承担赔偿责任、规章制度违法应承担责任……

    总之,除了最常见的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赔偿,劳动者还有许多可以要求赔偿或补偿的情形。笔者大致梳理如下,希望劳动者能明了自己的权利,用人单位也不要误踩了“雷区”。

    不及时签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违法约定试用期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逾期未付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合同缺必备条款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 第81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规章制度违法

    《劳动合同法》 第80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单位原因致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依照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39条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侵犯劳动者人身权利

    《劳动合同法》 第8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违法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 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未及时提供解约证明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 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扣劳动者证件档案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 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不具备经营资格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种情形应获补偿

    除了上述赔偿以外,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还能够享有经济补偿金。

    这些情形包括:

    1、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2、因为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补签,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应支付经济补偿;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补偿的计算方法

    《劳动合同法》 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此处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所谓“平均工资”是指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实际平均工资,而不仅仅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

    根据劳动部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的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六种情形无须补偿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 《劳动合同法》 也规定了几种合同终止时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1、劳动合同期满,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的;

    2、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3、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劳动合同终止的;

    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而劳动合同终止的;

    5、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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