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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职工“三期”违纪一样遭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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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8 09:57
    来源: 法律快车
    浏览次数:758

     核心内容:职工请假必须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的请假手续,否则,职工不上班的行为应当视为无故旷工,用人单位可以给予相应的处理;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仍应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烟台某服装加工企业一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孩子太小,向公司两次续假。在第二次请假未被批准的情况下,她无故不上班,因而被公司解除合同。日前,该职工申诉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但未得到支持。

      基本案情

      小曾在某出口服装加工企业工作。去年10月,小曾分娩,产假期满后因孩子太小,她向公司请假1个月,公司准假。1个月后,小曾还想继续请假,但是公司没有批准,并要求她立即回公司上班。小曾没有回公司上班。20天后,公司做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小曾以处于哺乳期为由为自己辩解。

      仲裁委意见

      职工请假必须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的请假手续,否则,职工不上班的行为应当视为无故旷工,用人单位可以给予相应的处理;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仍应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如有严重违反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劳动法保护女职工应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包括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产假、劳动关系保护等。但是对于三期女职工绝对不能解除劳动关系是大众对劳动法的误读。企业不能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仅限劳动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但是,如果女职工严重违纪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可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不得以女职工处于三期为理由,但是三期女职工违纪、损害企业利益,仍然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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