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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迟延缴失业险 审理期间补缴仍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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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8 10:05
    来源: 法律快车
    浏览次数:698

    核心内容: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以下由法律快车编辑为你介绍相关例子。

      李某在工作期间,单位一直没有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半年后,他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委审理期间,该公司承认未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但不久单位为其进行了补缴。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还需承担赔偿责任吗?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5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第6条规定: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本案中,单位虽然在仲裁委审理期间为李某补缴了失业保险费,但是已经超过了李某申领失业金的时间,因此给李某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办理失业保险业务机构申领手续(一般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一旦超过了60日就不予办理了,所以一定要赶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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