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2012年6月毕业于聊城市某职业技术学院,8月15日,在高唐县职业介绍机构组织的企业用工招聘会上,被高唐县某纺织公司录用。19日,李某接到书面录用通知后便到公司报到上班。同日,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的工种为保管员,具体负责车间进、出原料,兼职电工,月工资3000元。所签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均由该公司人资处统一保管。
2014年4月11日,李某在帮助客户卸货时不慎将左腿砸伤致骨折。李某住院治疗期间,公司未向当地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工伤,李某出院后随即自行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缺乏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导致李某无法进行工伤认定。故此,李某于5月13日向县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投诉,请求责令纺织公司将劳动合同文本2日内交付自己。
人社部门接到投诉后,随即到纺织公司调查核实,认为李某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公司则辩称:单位共100余人,按照惯例,劳动合同文本全部由单位保管,不交予劳动者的目的是便于统一管理。
监察员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该条文将劳动合同各执一份的意思明确予以规定,双方应依法履行。经过监察员耐心细致的解释,纺织公司随即同意将一份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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