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自2014年3月8日被招进临沭县某公司工作,成为该公司的一名职工,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4月24日20时55分,吴某在下班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该公司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具备劳动关系为由,既不主动赔偿,也不到劳动行政机关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对该劳动者存在用工行为,则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就享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在本案中,吴某于2014年3月份到该公司工作,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吴某接受该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该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其工作是该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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