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名盖章”要规范
高某、刘某在A公司工作一年后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支付其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A公司称已与高某、刘某二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向法院提交了两份劳动合同书,但高某称并未与公司当面签订劳动合同,刘某在合同书上仅盖有个人印章(未备案),高某、刘某二人均否认签章的真实性,并要求进行鉴定。
风险 为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未签劳动合同赔偿两倍工资的制度。A公司如无法证明合同系高某、刘某签署,则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提示 用人单位应该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制度,确保所签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采取现场签订或按手印等方式,以避免张冠李戴,同时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鉴证。
“阴阳合同”有风险
出于避税等因素的考虑,何某与B公司在劳动合同上写明的月工资为1200元,但刘某实际月工资为5000元,其中1200元通过银行发放,剩余3800元现金发放。合同到期后,B公司要求以月实际工资1200元的标准“继续履行合同”,何某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遂产生纠纷。
风险 工资数额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待遇及在解除劳动关系时能够获得的补偿,在本案中何某如无法提供另外3800元收入的证据,则只能按照1200元的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并且无法获得足额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提示 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实事求是,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如劳动者已经不慎签订了“阴阳合同”,则应留心收集相应的证据,并与用人单位及时协商变更合同条款。
“隐性侵权”应警惕
唐某为C公司办公室文员,劳动合同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月工资为6000元,C公司按照最低标准为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唐某发生工伤后,社保行政部门告知其仅能享受最低标准的工伤保险待遇。
风险 不定时工作制应当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双方约定不定时工作制后,唐某可能无法享受正常休假及加班工资。如用人单位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则劳动者可能承担实际工资与缴费基数之间的差额损失。
提示 如工作岗位不适合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劳动者可以向人社部门投诉。对于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可向社保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要求社会保险补偿。
“收入证明”需谨慎
罗某持D公司的一纸收入证明申请仲裁,该收入证明显示罗某的年薪为10万元,据此,仲裁委员会裁决D公司支付罗某未签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等共计20余万元。D公司称该收入证明只是为了方便罗某办理信用卡,故向法院起诉。
风险 劳动者在完成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后,关于工资发放记录、社会保险费缴纳、签订劳动合同等事项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在罗某提交工资发放及收入证明的前提下,如D公司无法提出足以反驳该收入证明的事实及理由,则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提示 该案的处理需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认定。用人单位在出具收入证明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做出例外的,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相应的补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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