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渡过欧美市场复苏缓慢带来的产品积压难关,张某所在外企决定转型,对职工进行培训,企业为了节约开支,通知参加培训的职工自己负担费用。对此,张某和参加培训的同事与单位产生纠纷。
评析:《劳动法》第3条、第68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第9条规定:“企业应将职工培训列入本单位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培训经费和其他培训条件。”因此,用人单位组织职工培训,费用应由单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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