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曾是会计,2013年3月退休后,被另一企业聘为会计,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聘用协议。今年8月,单位以我健康情况不佳为由解聘了我。我认为单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但被拒绝。我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会得到支持吗?
劳动法专家:劳动保障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2项规定:“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也就是说,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与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陈先生退休后到其他单位工作,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一种劳务关系,所发生的争议也就不再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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