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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医疗期的计算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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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8 11:06
    浏览次数:1120

                               

    从法律规定及企业管理上说,医疗期标准主要包括医疗期期限及计算方法、医疗期延长、医疗期待遇等方面。

    对于医疗期标准能否由企业通过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形式自主规定,或在劳动合同中与员工约定,笔者认为,企业与员工完全可以通过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自主确定相关标准,但约定的标准不能低于法定标准这一“底线”。

    在约定标准与法定标准出现冲突时,应适用最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利益的标准。

    医疗期的期限

    对于医疗期期限,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发布<</FONT>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的计算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发布<</FONT>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第4条规定,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比如:享受3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10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3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需要指出的是,在计算医疗期时,不同医疗周期内的病假不能合并计算。

    医疗期满的延长

    对于医疗期能否延长,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由此可见,员工医疗期超过法定标准后,企业是否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最终还是看劳动者自身的身体状况及企业的态度,法律对此并不强行规定。

    医疗期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延长,也为最大程度的保护劳动的的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持。

    医疗期的工资待遇

    医疗期工资待遇主要是指员工在医疗期内,企业按照何种标准向员工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对此各地区及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标准,同一地区不同企业规定的方式各有差异。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发布<</FONT>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FONT>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上述两项的“有关规定”到底是指什么,并不明确。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 中规定: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其它一些地方,对此也有各自的规定。

    显然,各地方对医疗期工资待遇的具体发放标准并不统一,医疗期工资待遇归纳起来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按照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

    2、按照员工正常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

    3、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支付;

    4、根据员工的工龄和工资,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

    不论采用何种方式,医疗期工资的“底线”是一致的,即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FONT>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医疗期待遇/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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