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干全日制的活签非全日制合同 单位竟为规避缴社保

    0
    发布时间:2023-02-07 17:04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998

      为了规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单位与职工刘某签订了非全日制合同,近日,劳动监察部门在认定刘某为全日制用工后,依法责令单位进行了整改。

      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为了节约开支,降低成本,于今年2月从“路边市场”招用了5名青壮年从事运行工,刘某就是其中之一。为了掩人耳目,规避劳动部门检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该公司与他们每人签订了一份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工作时间平均每日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劳动报酬按小时计算,结算周期最长不超过15天,合同自2014年2月10日生效。

      但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刘某实际每天被安排工作8小时,有时还被安排加班,工资也是1个月才发放一次,而且工资的发放日期同其他职工一样。4个月后,刘某提出享受与其他职工一样的待遇,包括正常休班、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该公司人事主管以双方签订的是非全日制合同,法律规定可以不用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予以拒绝。于是,刘某便来到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要求该公司为其缴纳2014年2月以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劳动监察人员接诉后,先行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确实存在如刘某所诉的违法行为:明里与刘某签订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私下却按照全日制用工安排刘某的工作时间和发放劳动报酬,目的就是凭借企业用工的强势地位来规避相关劳动法律责任和义务,是典型的“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违法案例。

      在了解情况并充分掌握相关证据后,办案人员约谈了该公司劳资人员和分管领导。办案人员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企业用工有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之分。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全日制用工,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资按月发放;而非全日制用工应具备的条件是:工资以小时计算方式为主,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15天,劳动者在同一用工单位的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可见,区别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的主要标准,是正常工作时间的差异,即非全日制用工的正常工作时间少于全日制用工的正常工作时间。尽管刘某与单位签订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但实际上却是按全日制用工方式履行的,公司安排刘某每天工作8小时,属于全日制用工时间的范畴,且按月发放工资,经常加班,因此刘某与公司实际形成的是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最后,在办案人员的督办下,该公司与刘某补签了符合规定的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补办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手续。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 劳动争议调解网:http://www.ldzytj.com; 关注:微信公众号:ldzytj  微信小程序:劳动争议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尊重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免责声明】“劳动争议调解网”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


    维权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企业风险防控 | 联系方式 | 合作律所 | 关于我们 

    福建议和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主办      劳动争议调解网 承办
    服务热线:0591-83738110   83768110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汇创名居2期45幢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