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1年田某与单位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自2012年起,田某因病开始休假,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其病假工资。但是12个月的医疗期满后,田某仍未痊愈。鉴于田某的客观情况,既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安排的另一项工作,单位准备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田某本人也表示同意,但在支付经济补偿时,双方产生了纠纷。单位认为,应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而田某则认为,应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那么谁的观点符合法律规定?
分析: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另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还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本案中,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田某一直在休病假,领取病假工资,该病假工资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田某享受经济补偿的基数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田某的观点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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