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一家外企任职业务员,近期公司通过业绩考核发现其经常完不成任务,甚至连最基本的每周周报也常常忘记提交,通过考勤记录还发现李某有数次在上班时间没有在岗位上工作。李某承认其在其他公司兼职并签订劳动合同,承诺会自己作好调整,不会影响本职工作。但过了两个月,李某依然故我,仍多次缺勤,工作也表现得越来越差,公司欲解雇李某。李某认为公司属于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索要赔偿。问公司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是否需要向李某进行赔偿?
律师解析:公司可以依法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不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进行赔偿。
“兼职”,是一个日常用语,区别于全职,是指职工在本职工作之外兼任其他工作职务。兼职者除了可以领取本职工作的工资外,还可以获得所兼任工作职务的其他工资。
从法律关系而言,兼职指的是在没有解除与当前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前提下,与其他用人单位又建立劳动关系。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兼职行为,但对想要从事兼职的劳动者提出了一个警醒:即不能影响本职工作,不能对当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具体到本案,李某在没有结束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的前提下从事兼职行为,但已严重影响其本职工作,而且经单位提出其仍拒绝改正,公司即可援引该法规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公司的此种解除行为,属于劳动者过失性解除,是在劳动者自身有过失的情况下公司依法可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解除权,在此情况下公司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李某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公司可依法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并不需要向其进行补偿或赔偿。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依法处理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避免招致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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