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咨询:
我与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时,公司出于担心我在合同期内结婚,会产生婚假、产假等一系列假期,从而给工作带来影响,遂要求我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若有违反,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为了能得到该份让我心仪的工作,我虽有不愿而又不得不同意。如今,因我早已步入“超级剩女”之列,在家人不断催促之下,曾与一名男士相亲,并感到情投意合,且准备结婚。公司获悉后,立刻决定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理由是其与我的劳动合同尚有两年到期,我擅自结婚已违反了当初的“单身约定”,其当然地取得了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劳动法专家解答:
虽然你与公司有约在先,但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本案的“单身约定”违法。《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其中所说的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结婚或离婚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强制或干涉。本案中,公司以你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作为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并将你违反“单身约定”作为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明显是对你婚姻自主权的侵犯、干涉。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指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单身约定”从一开始时起便对你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你完全有权拒绝履行该约定。另一方面,“单身约定”并非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解除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单身约定”并不在其列。再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如果公司我行我素,则其必须按照你的工作年限、月工资标准,向你支付双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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