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周某,2007年3月20日到某单位工作,与单位共签订了五期劳动合同,其中前两期的劳动合同是与另一单位签订的,2010年1月由该单位整体移交到现企业,最后一期为2012年3月20日至2013年3月19日,工资为每月2910元,每月休息一天。单位于2013年2月上旬通知周某终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且仅支付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未休年假工资等一概不提。周某应该获得怎样的补偿?
[点评]
法律援助团律师认为:首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2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46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44条第一款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44条第一款就是劳动合同期满的。
而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四,非职工原因,被安排到新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当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由新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或赔偿金。这样计算的话,周某的工作年限应从2007年3月20日至2013年3月19日,经济补偿金应该是6个月工资。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开始实施,在以前的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所以本案计算只能从2008年起算,至2013年3月,5年3个月。在这种情况下,单位要实际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是5个半月工资。
其次,根据规定,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该在6月内给予调休,如果不能调休,必须按照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第三,未休年假工资事项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监察权限,不属于仲裁庭受理范围,所以该职工只能去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主张该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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