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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员工开虚假收入证明最后付出赔钱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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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8 10:13
    浏览次数:698

    核心内容:好心帮员工出具一份工资收入证明,用于他人处理交通事故多赔点钱。到头来,该收入证明被他人用于起诉依据,自食其果,付出赔钱的代价。

       案情介绍


       据介绍,2009年9月至2011年11月期间,包工头张某在北京承揽空调安装业务,他将揽来的活儿,其中部分交与陆某做,双方约定月工资为2400元。在此期间,陆某因一起交通事故,请张某为其出具一份工资收入证明,用于解决该交通事故赔偿事宜。2011年5月31日,张某出于好心,帮陆某以北京某设备公司名义出具了一份工资收入证明,写明陆某系公司员工,月工资5800元,并有张某签字、陆某盖章,张某还在“负责人”一栏签字。然后,2011年11月18日,张某收购了北京某设备公司其他股东股份,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事后,张某与陆某发生劳资纠纷,2012年2月29日,陆某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保。不久,仲裁委依据张某出具的收入证明等相关证据作出裁决:公司支付陆某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6200元,并补办2009年9月至2011年12月的社保。


       张某得知败诉后,决定要把官司打到底。他当即上诉至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驳回陆某的诉讼请求。该法院庭审认为,张某成为北京某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前,陆某系与张某个人建立的劳务关系。但张某于2011年11月18日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而张某出具的收入证明,写明陆某系公司员工,月资5800元,并有张某签字、陆某盖章,同时张某在“负责人”栏签字,故该证明可证明,张某系陆某的管理人员,张某为陆某安排工作的行为体现的是陆某对陆某的管理,张某向陆某发放酬劳也是在履行义务。最终法院认为,陆某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今年4月初,法院作出判决:北京某设备公司向陆某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4400元。


       劳动争议网法务专家评析


       出具一纸收入证明,看似简单,如果缺乏诚信,肆意夸大或者降低收入,犹如埋下一个不定时炸弹,最终将“自食恶果”!本案中,张某实为好意,想帮助陆某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多赔点,于是开具了5800元月工资,并签字盖章,证明系公司员工。到头来,公司拿不出有效证据证明收入证明是虚假的,法院只能采信自已开具的证明,公司败诉在预料之中。


       帮助他人开证明,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纸上的每一个签名,每一处盖章,都意味着一种承诺,一份责任。如果单位开具的假证明作为证据严重影响案件的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还会受到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争议网法务部提示


       收入证明注意事项


       第一:开收入证明要注意必须的格式。


       第二:开收入证明必须要盖“鲜章”也就是收入证明复印是无效的。


       第三:盖的章必须是单位的财务章或者是单位的公章。而且必须是圆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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