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下班后顺路到菜市场买鱼,由于水产区积水,我脚底打滑,跌倒受伤。经医院拍片检查,手腕骨折,要在家休养两三个月。最近,听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工伤认定的司法解释,有关媒体就此报道说“上下班途中顺道买菜受伤可算工伤”。请问,我的这种情况算工伤吗?
回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在上下班途中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但是,上下班途中顺道买菜受伤,并非都是工伤。根据2014年4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上下班途中”,如下班后顺道买菜、洗车、接孩子等,属于从事日常生活需要的活动,但并非在上下班途中遇到的伤害都可以算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认定上下班途中受伤为工伤的,至少要具备三个条件:1.伤害是由特定的四种事故造成的,即是由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的。2.非本人主要责任,即责任事故认定中,本人无责、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抑或责任难以认定的。3.上下班途中所从事的是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及合理路线内。如上下班途中摔伤跌伤或被他人打伤,被街边楼上掉下的花盆砸伤,下班后顺路逛街、购物、娱乐或参加朋友聚会等,不属于从事日常生活需要的活动,不属于 “上下班途中”。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下班后顺道买菜跌伤所受的伤害不具备上述条件,所以不能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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