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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想加班遭开除 员工获6000多元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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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7 10:59
    浏览次数:999

                                     

    单位让你加班,你敢不敢断然拒绝?焊接工胡女士就勇敢地说出“不”,代价是,罚款200元并被解雇。

    胡女士很不服气,申请了劳动仲裁。昨天,记者从市三中院获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由公司支付胡女士工资1800余元及经济补偿金6000余元。


    连续工作11个小时还让加班

    胡女士是垫江人,2009年8月,她应聘到重庆一家电源公司上班,从事激光焊接工作。去年9月5号下午下班后,公司要求胡女士继续加班工作,这引起她的不满。

    胡女士回忆称,当天她从早晨7点开始上班,中午吃过午饭后没有休息又继续上班,直至下午6点,已连续工作11个小时。对于公司管理人员要求加班到晚上12点,她没有接受,而是直接下班回家。不服从安排,4人被罚款

    两天后,公司以胡女士等4名女员工在2013年9月5号晚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对胡女士等4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并在当天解除了与胡女士的劳动关系。

    4人不服从处罚决定,与公司发生纠纷。

    当天,公司工作人员吴某向垫江警方报警称:公司有4名女员工闹事,要求公安机关将4人带到派出所处理。

    经派出所调查核实,4名女工向公司反映没有加班,结果被罚款的问题,因为公司不解决而停止工作,而后被公司开除。胡女士等人要求结算工资,但公司要求执行罚款和赔偿损失。

    经进一步核实,公司员工手册和所有规章制度,都没有查找到处罚胡女士等四名女员工的相关依据。民警走访其他员工,也得知胡女士等4人并没有影响其他工人的正常生产。


    终审判决:补发工资支付补偿

    去年9月7号下午起,胡女士没有到公司上班。随后,胡女士向垫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赔偿其经济损失,支付拖欠的工资1800余元和4个半月的经济补偿,并为其补缴社会保险。3个月后,仲裁委作出裁决:公司撤销对胡女士的处罚决定,解除该公司与胡女士的劳动关系,并由公司支付胡女士2013年8月至9月的工资1800余元和经济补偿金6000余元。

    电源公司不服裁决,起诉到法院,请求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市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由公司支付胡女士工资1800余元,以及经济补偿金6000余元。


    那些加班族有必要了解的事

    加班不超1小时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

    必须你情我愿

    电源公司要求胡女士加班,应与胡女士协商,并征得其同意。公司因胡女士拒绝加班而作出处罚决定,是变相强迫胡女士加班,违反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禁止性规定,胡女士有权拒绝,且其拒绝加班不应视为不接受单位工作安排或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赔偿金可以加倍

    本案中,公司违法解除与胡女士之间的劳动关系,本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胡女士赔偿金,不过胡女士在审理中只请求按照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属于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合法处分,法院对此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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