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外来务工者小王接到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近日,小王以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关系为由提起仲裁请求,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今年10月20日,小王到某电子加工厂工作,当日单位要求新入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小王以需要考虑为由拒绝签订。11月12日,单位再次下发书面通知,提出要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小王解释自己系外来务工人员,不能在本地长期工作而拒绝签订,同月13日单位向其下发终止劳动关系通知,小王遂提出仲裁请求。
仲裁工作人员了解到,对小王的请求不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的签订旨在明确双方义务权利,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双方均有权利也有义务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要求或者被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结合本案,该电子加工厂终止劳动关系系合法行为,无需向小王支付经济补偿。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 劳动争议调解网:http://www.ldzytj.com; 关注:微信公众号:ldzytj 微信小程序:劳动争议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尊重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免责声明】“劳动争议调解网”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