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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靠者聘用的人员遭遇工伤 被挂靠者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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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7 09:40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885

      肖某系个体运输户,为扩大经营范围,新购置两台大型运土车。为揽活方便,经朋友介绍,肖某将自己的运输业务全部挂靠到大兴工程公司名下,以大兴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向大兴公司交纳管理费。上月初,被肖某聘用的司机李某驾驶运土车施工时,运土车发生侧翻,事故致李某当场死亡。事后,李某家属要求工伤赔偿,肖某、工程方、大兴公司均推托责任。

      评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3条第5项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被挂靠单位承担赔偿工伤保险待遇责任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据此,李某家属可向大兴公司主张工伤赔偿。当然,大兴公司在承担工伤责任后,可依法向肖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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