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求职就业别让录用通知书蒙住双眼 不能代替劳动合同

    0
    发布时间:2023-02-07 09:30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1088

      在求职与招聘的季节,用人单位在完成招聘工作后,通常会向应聘者发放录用通知书。然而,对录用通知书法律效力过大或过小的误读,既会让用人单位滥用权力,也会使应聘者因蒙住双眼而觉得无从维权。下面的案例,或许能给你以启示。

      录用通知书不得擅自违约撤销

      【案例】一家公司因需要财务人员,通过媒体发布了招聘广告,阙小姐经过笔试、面试后脱颖而出,公司于2014年1月2日向阙小姐发出了录用通知书。录用通知明确阙小姐的职位为财务经理,月薪为6800元,合同期限为2年,并要求其在15天内前往报到。阙小姐收到录用通知书后,立即向原单位提交了辞呈并支付了5000元违约金。正当阙小姐准备报到之际,却突然接到公司通知,称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决定撤销对阙小姐的录用。阙小姐虽然一再抗辩,但公司以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固执己见。难道阙小姐就只有打落门牙往肚里吞吗?非也,法院的判决结果也正好说明了这一点。

      【说法】公司的确无权撤销录用通知书。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因具备希望和阙小姐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性质,明显符合要约的法律特征。而《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第十九条也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正因为公司撤销录用通知书的行为在阙小姐收到录用通知书之后,且阙小姐已经作了相关准备,即向原单位提交了辞呈并支付了违约金,决定了公司无权反悔。

    录用通知书不能代替劳动合同

      【案例】 早在2013年5月2日,一家公司即向胡小姐发出了录用通知书。一周后,胡小姐便依约前往报到、上班。但此后双方只是按照录取通知书中的规定,提供劳动和支付报酬等,并没有另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3月底,公司突然以胡小姐在当月迟到两次,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要求胡小姐在三天内离职并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胡小姐见公司态度坚决,只好同意离职,但要求公司支付因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而公司认为,录取通知书中已经对工作岗位、工作报酬、聘期进行了说明,且加盖了公司公章,完全具有书面劳动合同性质,胡小姐索要双倍工资纯属无理取闹。

      【说法】 法院判决认为录用通知书不能代替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成立需经过要约、承诺、签约三个步骤。录用通知书只是公司希望与胡小姐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胡小姐对此可以接受或要求修改相关内容,甚至可以拒绝接受。接受则意味着承诺,双方应据此签订劳动合同。正因为本案所缺少的恰恰是最后一步,决定了只能说双方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意向和过程,不能表明产生了签订劳动合同的结果。但《劳动合同法》所要求的只是“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结果,而非“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程。即公司必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承担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向胡小姐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义务。

     录用条件不明确必须赔偿损失

      【案例】 2014年4月初,一家公司通过网络发布了招聘广告。因所从事的是有毒有害的化工品生产,公司担心无人应聘,故只称大量招收员工,而没有说明危害事项。怀孕不久的陈小姐报名后,公司向其发出了录取通知书,但同样未说明工种及危害。直到上岗时,陈小姐才知道,自己将要从事的工作含有超标的铅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等。为避免造成损害,陈小姐当即拒绝上岗及签约,并要求公司赔偿因不知情导致前往上岗的车费、差旅费用、误工工资。可公司认为其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只是要约,陈小姐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其没有拒绝,表明其原意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自然也就不能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说法】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陈小姐的诉讼请求。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故姑且不论根据《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含有铅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的岗位为怀孕女职工所禁忌,仅公司故意隐瞒真相,发布招聘广告、发出录用通知书,诱使陈小姐应聘、上岗的行为,也侵犯陈小姐的知情权,并构成欺诈。另一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不仅公司欺诈行为无效,而且基于公司存在过错,而必须赔偿陈小姐因此受到的损失。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 劳动争议调解网:http://www.ldzytj.com; 关注:微信公众号:ldzytj  微信小程序:劳动争议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尊重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免责声明】“劳动争议调解网”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


    维权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企业风险防控 | 联系方式 | 合作律所 | 关于我们 

    福建议和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主办      劳动争议调解网 承办
    服务热线:0591-83738110   83768110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汇创名居2期45幢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