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2012年应聘到某机械厂,从事焊接工作。2012年3月20日,李某在车间工作时不慎受伤。2013年4月8日,李某被认定为工伤,9月11日经鉴定为九级伤残。2014年11月,李某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解除与机械厂之间的劳动关系,要求该厂支付相关工伤待遇等。在受理过程中,仲裁委发现机械厂在2013年11月份就被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
本案中,李某与机械厂之间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是以李某提出仲裁申请的时间还是以机械厂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时间为准呢?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必须终止一切经营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活动,否则就是非法经营。但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不等于法人资格立即消灭,仅是除清算范围外的一切活动停止,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李某与机械厂劳动关系的终止时间为吊销营业执照的2013年11月,而非李某提出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的2014年11月。在计算李某工伤保险待遇时,应以2012年度的工资基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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