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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员工每天工作12小时 单位做法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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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6 16:00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1025

       职工咨询:

       让员工每天工作12小时 单位做法合法吗?

      我是某电器公司的一线操作工,现在单位把我们派到外地工作。工作时间,通常是每天早上7时15分上班,到12点吃饭一个小时,下午再工作到4点休息10分钟,晚上8时下班。有时会超过晚9点才下班,而且劳动强度特别大,我经常累的受不了,可考勤只给我算到晚上7点30分,多余时间算义务加班。我们这样每天劳动12到14个小时,该电器公司做法违法吗?

      

      律师解答:

      每天加班不得超3小时单位做法明显违法

      您好!《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因此,您单位未征得员工同意要求员工加班且不支付加班费的做法是不合法的。您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如对此不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和加班费。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31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85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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