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单位违反合同约定 不付加班费怎么办

    0
    发布时间:2023-02-06 15:39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1592

      【读者咨询】:我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在2013年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上明确记载为标准工时用工。在后来的工作期间,单位多次安排我加班,但始终没有支付加班费。公司说我的工作时间属于综合工时,这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不一致。我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律师答复】:公司不顾您入职之时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关标准工时用工的明确约定,却以综合工时用工制度为由拒付加班费,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

      首先,劳动合同是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但又属于合同的范畴。因此,劳动合同同样应当接受合同原则的约束,其中就包括诚实信用原则。您所在的公司在合同约定明确的情况下,仍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既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又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这种做法是不当的。

      第二,依据《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签订综合工时劳动合同,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之规定,来函并没有反映公司有向您出示劳动行政部门批复文件的事实,即不存在综合工时的劳动合同约定。

      综上,您的加班费计算方式应当按照《工资支付规定》中第十三条有关“标准工时加班费的规定”计付。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 劳动争议调解网:http://www.ldzytj.com; 关注:微信公众号:ldzytj  微信小程序:劳动争议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尊重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免责声明】“劳动争议调解网”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


    维权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企业风险防控 | 联系方式 | 合作律所 | 关于我们 

    福建议和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主办      劳动争议调解网 承办
    服务热线:0591-83738110   83768110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汇创名居2期45幢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