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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停工停产,工资该怎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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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6 15:26
    来源: 互联网
    浏览次数:1250

    春节前夕,随着订单数量的减少,不少加工型企业停产停工给员工放假。虽说提前休息是好事,但问题也不少,其中劳动者最关心的莫过于一点:用人单位主动停工、停产期间,工资该怎么发?会不会造成工资的损失?针对此问题,律师给出如下说法:

    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原料的上涨、用人成本的上升以及销售额下降等一系列经营困境。为减少成本,维持企业运营,企业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阶段性停工、停产来缓解经营压力,而企业在停工、停产期间,劳动者不再履行正常的工作内容,甚至没有再为企业付出劳动,该种情况下,企业也大多存在认识误区,认为既然没有提供任何劳动,就无需再支付任何工资,最后却被劳动者诉至法院。

                       

    但事实上,考虑到企业与劳动者天生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为平衡企业选择停工、停产的自主权与劳动者劳动及获取报酬的权利,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2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注:根据《规定》第3条的规定,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如计件工资情况下,完成多少定额任务方为提供正常劳动定额,在于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科学合理的规定。而在计时工资制的情况下,停工、停产后,劳动者只要正常出勤,就应当支付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因为安排生产任务系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者没能提供劳动,并非源于劳动者原因。不能因此不予发放任何工资。

    针对未提供正常劳动的,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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