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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自己申请调动工作工龄不能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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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6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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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于1980年到A公司工作,1998年办理调动手续到B公司工作,2014年,B公司因经营不善,宣布破产。在支付经济补偿时,B公司认为,张某的工作年限从其调入B公司时,即1998年开始计算,张某认为不合理,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申请,要求从1980年开始计算。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5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张某1998年系本人提出申请办理的工作调动,不符合上述情形。由此,仲裁委裁决驳回了张某的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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