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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要求年休假 企业无权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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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6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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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小姐入职某企业已经有一年半了。2014年12月,孙小姐向企业提出要求休年休假,却遭到企业人力资源部的经理喝斥:企业在签订合同就约定了员工不享有带薪年休假的福利,如果要强制休假就按旷工处理。孙小姐因为怕失去工作,只有无奈的再不敢吱声。

      根据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3条规定,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第5条第3款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由此可见,带薪年休假是员工的权利,并非某企业人力资源部经理所说的是员工福利。只要员工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并且符合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基本要求,就享受法定的带薪年休假,不管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是否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甚至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没有带薪年休假,也一样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

      孙小姐理应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企业也必须执行依法给予孙小姐享受带薪年休假的义务。有些企业频频使出一些规避职工年休假的招数,包括要求职工签订无年假或放弃年假的协议,以待岗时间或探亲假折抵年假期限,随意设定休年假的时限,逾期视为员工自愿放弃或自动作废等,还有的单位视年假为福利,对休年假的职工随意扣发满勤奖、绩效奖等。如果遇到这些情况,员工可以带齐劳动关系证明、年假申请表、单位领导批复等资料,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请求其依职权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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