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单位能否依据以老带新与职工约定违约金

    0
    发布时间:2023-02-06 14:28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1623

       去年3月份,小陈与某模具公司签订了一份2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陈从事电脉冲工作,由公司以老带新的方式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再上岗操作。由于小陈此前无任何技术,该公司特别在劳动合同上注明:其掌握电脉冲技术后,须在该公司干满2年,中途不得以任何理由辞职,否则支付2500元的违约金。10月份,小陈向公司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1个月后离开了公司,并要求公司支付10月份和11月份工资。该公司同意扣除2500元违约金后,再支付小陈剩余的几百元工资。小陈不服,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经工作人员当场释法,该公司及时支付了小陈工资。

      评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3条及第25条规定,只有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违约金:一种是双方约定了服务期条款;另一种是双方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小陈所从事的岗位和用人单位所强调的培训均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3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因此,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是无效的。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 劳动争议调解网:http://www.ldzytj.com; 关注:微信公众号:ldzytj  微信小程序:劳动争议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尊重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免责声明】“劳动争议调解网”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



    维权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企业风险防控 | 联系方式 | 合作律所 | 关于我们 

    福建议和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主办      劳动争议调解网 承办
    服务热线:0591-83738110   83768110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汇创名居2期45幢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