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辞退职工仅经工会委员认可 被裁决支付赔偿

    0
    发布时间:2023-02-06 12:04
    浏览次数:2145

    2009年2月16日,张某到某制造公司采购部从事管理工作。2014年11月25日,公司以张某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召开会议,让工会委员列席讨论,听取其意见后,将张某辞退。张某认为公司作出的辞退决定程序违法,于是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公司主张,作出辞退决定已经过工会委员认可,程序合法,从表面上看,作出辞退决定已经听取了工会委员的意见,在程序上,公司已经履行了事先通知工会的义务,但根据《工会法》第2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劳动合同法》第43条涉及的工会与工会意见,应当理解为工会组织与工会组织的意见或者行为,工会任何成员个人的意见与行为均不能作为工会组织的行为与意见,尤其是在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时。所以,公司在对张某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前,仅让工会委员列席讨论并作出该决定,是不能认定公司行使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时已经履行了事先通知工会的程序义务。

      最终,仲裁委认定制造公司系违法解除张某劳动合同,裁决由制造公司支付张某赔偿金8万元。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 劳动争议调解网:http://www.ldzytj.com; 关注:微信公众号:ldzytj  微信小程序:劳动争议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尊重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免责声明】“劳动争议调解网”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


    维权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企业风险防控 | 联系方式 | 合作律所 | 关于我们 

    福建议和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主办      劳动争议调解网 承办
    服务热线:0591-83738110   83768110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汇创名居2期45幢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