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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辞退员工未依法办理手续 一公司劳资纠纷引发诉讼两审均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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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6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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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无故旷工30天以上,我们按照公司《考勤休假管理制度》的规定,视为其已自动离职。然而我们的官司打到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还是败诉了。”日前,驻马店河南豫邮金大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董瑞恒说。

      董瑞恒所说的官司是因公司的一名员工无故旷工引起的。公司员工宿大强于2012年3月31日到豫邮金大地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3月31日至2015年3月30日。2013年8月后,宿大强在不请假的情况下,不到公司上班,公司通知人事部门解除与宿大强的劳动合同,停发了宿大强的工资,并不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没有办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不料,过了一段时间,宿大强突然找上门来,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并补缴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这样的要求,公司当即严词拒绝。协商不成,宿大强向驻马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2014年4月28日,驻马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双方继续履行2012年3月3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驳回宿大强提出的补发工资和补缴社会保险等其他请求。宿大强对该裁决结果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驻马店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驿城区法院依法作出以下判决:一、双方继续履行2012年3月3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二、限河南豫邮金大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十日内为宿大强缴纳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期间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不含个人缴纳部分,具体数额由保险经办机构计算)。

      “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员工无故旷工30天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宿大强许久不上班,反而要求公司作出赔偿。如果这样,公司以后还怎么管理?”对于法院一审判决结果,豫邮金大地公司管理层十分恼怒,很快就提起了上诉。

      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2012年3月31日,宿大强与豫邮金大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形成劳动合同关系,该劳动合同依法应予保护。虽然2013年8月28日以后宿大强未到豫邮金大地公司上班,但是该行为是否违反了豫邮金大地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应当予以辞退,豫邮金大地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明确、规范处理,而豫邮金大地公司仅提供其作出的与宿大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报,未能提供已向宿大强送达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的证据,不能认定豫邮金大地公司与宿大强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规范性解除。5月19日,公司收到二审法院作出(2015)驻民四终字第47号终审判决:由于豫邮金大地公司与宿大强之间的劳动合同依然存续,该公司应为宿大强补缴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间,应由单位负担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但宿大强提出的补发缺工期间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败诉的结果,豫邮金大地公司只能接受履行。该公司一名负责人苦笑着对记者说:“我们尊重法院的判决。今后,我们会重新规范公司管理章程,依法治企,避免类似事件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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