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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离职致损应赔偿单位不得因此扣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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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6 11:15
    浏览次数:3143

    郭女士曾是一家公司唯一的技术指导工。三个月前,因另一家单位承诺高工资、高福利、高待遇,加之郭女士觉得在原单位的发展前景远比公司要好得多,遂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呈,要求立即解除尚有三年到期的劳动合同。因被公司断然拒绝,郭女士便甩手而去。不料,此后公司却扣押了郭女士的档案,理由是郭女士没有提前30日通知而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尤其是郭女士的突然辞职,已经使公司停产9天,造成13万余元的直接经济损失,郭女士不对此作出赔偿,自然别想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说法

      虽然郭女士系违法“跳槽”并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但公司也不得扣留郭女士的档案。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即在郭女士没有提前30日辞职,并在客观上已经造成公司停产损失的情况下,公司的确有权要求郭女士赔偿损失。但这并不等于公司为获得赔偿便可以不择手段,而是照样应当进行协商,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则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的等正当方式来解决。公司以档案相要挟,坚持如果郭女士不作出赔偿,就别想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无疑由于属于“以毒攻毒”式的维权而为法律所禁止,也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因为《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第18条也明确:“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同样表明,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将职工档案转到职工新的接收单位;无接收单位的,应转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也就是说,不管劳动者以何种方式离开用人单位,是否具有正当理由、是否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均具有及时将其个人档案转出的义务。公司固执己见的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郭女士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公司也应对扣押郭女士档案所导致的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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