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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薪休假:企业职工的无奈与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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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6 10:47
    来源: 工人日报
    浏览次数:2986

      带薪休假制度的相关政策及实施,一直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近日,人社部调查显示,目前带薪休假率仅有50%。7月2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推动各地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今年上半年,湖南、甘肃兰州、黑龙江哈尔滨等地,相继出台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细则,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灵活安排年假时间。

      那么,在体制之外的企业单位中,职工带薪休假的落实情况如何?他们是否真正享受到了带薪休假的权利?为此,《工人日报》记者连日来采访了多位企业职工及相关专家。

      规定:跳槽应累计工作时间

      随着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劳动关系呈现出市场化、契约化等特点,企业职工的人员流动性相对较大。这样一来,切实保障劳动者个体的合法权益,成为解决劳动关系的重中之重。

      但在采访中,记者发现,不少企业职工对带薪休假中的工作时间概念并不清楚。南京某地产公司的吴先生告诉记者,他工作已5年有余,今年1月从西安“跳”来南京工作后,公司并没有同意让他休带薪假,理由是“入职未满一年”。

      同样的困惑,发生在河南某汽车公司的任先生身上。他去年6月进入公司工作,“公司规定,入职第一年不能休年假。”任先生说,他今年只能申请一半的年假。当被问及应休未休情况下是否有相关补贴,两人均表示没有收到。

      事实上,2008年人社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今年一季度的人社部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李忠也曾强调,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天数,应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来确定。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如果每更换一家就职企业就要重新计算工作时间,无疑将损害“跳槽”职工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教授沈建峰指出,当用人单位发生变更、劳动者主张休假时,需证明自己此前工作的时间以及休假状况。另外,为减少劳动者的举证压力,维护劳动者休假权益,在劳动者从原单位离职时,应要求原单位在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中,注明工作年限和休假状况。

      无奈:业绩压力大,放弃休假

      小崔是郑州某商业银行的普通员工。“银行业看起来体面风光,但个中心酸,只有自己知道。”小崔告诉记者,工作量摆在那儿,不加班根本完不成,参加工作3年来,她从未休过年假,周末和节假日加班更是常态,甚至“家里安排的相亲,都没有时间去”。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很多企业虽然有带薪休假制度,但是员工往往因为工作任务量太大,“不得不”放弃休假。小钟是广州某电器企业的营销人员,他告诉记者,公司业绩压力太大,根本不敢申请休假,“即便申请,领导也不会批准”。

      那么,企业不愿让员工带薪休假的原因何在?给员工放带薪假,是否会增加企业用工成本,对企业收益产生影响呢?

      对此,华东师范大学商学院教授杨勇认为,带薪休假其实是人力资本的调节和再生过程。从表面看,企业执行带薪休假似乎是“亏”了,但从人力资本质量的角度看,能够给企业带来生产力的长远提升,增强员工的归属感。一些企业之所以不希望员工带薪休假,是因为想追求短期的利益目标。然而,从长期来看,这种做法可能致使企业越来越缺乏吸引力,员工跳槽率上升,劳动生产力下降,最终受伤害的仍是企业自己。

      沈建峰也表示,劳动存储于劳动者身体之中,优质劳动力的提供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劳动者愉悦的心情和健康的体魄。通过休假,劳动者的精力和体力得以恢复,可以更好地从事劳动,减少疲劳引发的低效率、高事故率以及病假出现。从这个角度说,带薪休假是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赢的制度安排。

      期待:带薪休假条例落地,有假敢休

      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劳动法》赋予劳动者带薪休假的合法权利,《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及前不久颁发的《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等,均进一步明确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时长。

      然而,在北京某国企工作的赵女士告诉记者,入职6年来,她只休过两次年假,且据她观察,这6年间,科室里近乎一半的人没有休过年假。即便如此,赵女士说,部门统计带薪休假率时,“没休过假的人也会‘习惯性’地签字,以保证90%以上的带薪休假率”。

      有报道认为,诸如伪造带薪休假率等造假行为,原因在于“软法”缺乏实际执行效力,以至于劳动者在实践中,无法通过仲裁或者起诉方式,维护自身休假权利。

      对此,记者采访了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胡大武,他否认了这一说法。胡大武认为,我国涉及职工带薪休假的法律法规属于“硬法”,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实际效力,能有效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解决。作为权利维护的司法裁判机构和劳动社会保障机构,除在涉及劳动者生存权利时,采取强制性措施外,对于权利的保障取决于权利主体是否采取积极行动,表达行使权利的诉求。

      那么,当劳动者被强迫劳动时,有哪些维权路径呢?胡大武说,劳动者面对强迫劳动,享有不辞而别的解除权,并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甚至提起刑事控告,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在胡大武看来,“只有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水平,增强劳动者对国家社会保障的信心和认同,才可能使职工有假敢休,才能有效提高休假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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