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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厂搬迁员工辞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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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9 11:46
    来源: 找法网
    浏览次数:3464

    案例回放:


      周某于2010年12月进入盐城市亭湖区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4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周某在A生产区工作。2013年6月,根据产业规划调整需要,某公司整体搬迁至B工业园。公司多次就搬迁事宜与员工协商。周某等9名员工认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由于家庭和上班路途不方便等原因不愿到新厂区上班。后因劳资双方协商未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周某投诉至劳动监察部门,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公司已多次就搬迁事宜与员工协商未果,合同不能履行下去,单位解除合同是否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由于产业规划调整需要,单位整体搬迁,尽管公司与职工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公司整体搬迁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故周某等有选择的权利,可以选择与某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选择不继续履行。在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周某等9人有权拒绝公司随厂搬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故劳动监察部门支持员工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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