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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州市达川区法院发布4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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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5-22 14:35
    来源: 未知
    浏览次数:1000

    在“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为弘扬法治精神、彰显司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力度,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精选近年来审理的4起涉劳动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涵盖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确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犯罪、通过虚假诉讼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事实劳动关系及用工主体的确认等纷争社会关切问题。此次发布旨在通过以案释法,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同时帮助劳动者强化维权意识,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助力营造公平正义的劳动环境。





    目 录






    1. 黄某国网约车平台公司合同纠纷案
    2. 冉某华、刘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3. 彭某权等虚假诉讼案
    4. 陈某与某航道局公司、某建筑劳务公确认劳动关纠纷



    案例1

    网约车平台公司单方制定的不利于司机的格式条款无效

    ——黄某国诉某网约车平台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117日,原告黄某国通过某APP注册成为被告某网约车平台公司以下简称“平台公司”)的加盟司机,并累计接单32853次。期间,平台公司以违约金、订单扣款为由,按照每次10元至70元的标准,累计扣减黄某国平台账户费用54笔共计568.99元。另查明,经双方同意的网约车司机APP《用户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但未对违约行为明确约定违约金。APP中的司机课堂版块中明确规定,对司机擅自拼单、绕路、反方向行驶等诱导乘客取消订单的行为,将采取暂停服务、扣除违约金等处罚措施。


    裁判结果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用户协议》属格式合同,故平台公司根据《用户协议》第八条(5其他可适用的限制措施”,扣减的52费用550.99元,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但黄某国接受上述52个平台派单后,无正当理由未依约运送乘客,违反合同主要义务,应赔偿公司佣金损失175.51元。黄某国对此金额亦无异议。另根据《用户协议》约定,司机应当及时学习司机课堂板块的判责规则,以便提供更加优质的网约车服务,黄某国亦承认知晓其学习义务,法院认定“司机课堂”内容系《用户协议》的补充条款,黄某国应该承担违反“司机课堂”规定行为的违约责任,对因违反明确规定而产生的2笔扣款18元予以支持。综上,法院判决平台公司退还黄某国375.48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近年来,网约车司机已发展成为接近700万人的庞大就业群体,但权益难保障、缺少话语权一直是困扰网约车司机的突出问题。本案通过厘清网约车司机和平台方各自的权利责任,依法认定“霸王条款”,纠正了平台方利用事实上的支配地位随意扣费、以罚代管等问题,改变了网约车司机只能被动接受“游戏规则”的现状该案的依法审理,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的有益举措,不仅有助于引导网约车行业的规范管理,亦有利于加强新就业形态下对网约车司机的权益保护对审理网约车服务合同领域的类似案例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案例2

    欠薪后已具备支付能力仍拒付工人工资应予惩治

    ——冉某华、刘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2016722日,冉某华、刘某签订了内容为经营某河渡改桥工程合作协议,后因工程投资超标,冉某华、刘某二人对继续增加该工程投资相关事宜发生分歧,导致未能及时支付工人工资。201819日,该工程的劳务承包人王某军和工人到人社部门投诉冉某刘某所在项目部拖欠民工工资。人社部门立案调查后认定项目部冉某华、刘某二人拖欠23名工人214313元工资,并作出限该项目部在201811717时前支付拖欠工资的行政决定。冉某华、刘某收到该通知,在已具备支付工人工资能力情况下,在规定时限内仍拒绝支付工人工资。本院审理过程中,冉某华、刘某足额支付所欠工资,获得23工人的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冉某华、刘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且有能力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情况下,经人社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劳动者报酬,共计20127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予以刑罚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冉某华有期徒刑六个月,刘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劳动者有依法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劳动者薪酬。实践中因工程事项分歧导致未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况较为常见,但分歧应当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处理,不能以此作为拖欠劳动者工资理由或借口,如果数额较大,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且经政府有关部门做出行政决定责令支付拖欠工资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拖欠民工工资被告人,敦促被告人足额支付所欠的劳动报酬,全力保障劳动者事无忧化解衍生诉讼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作用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纠纷实质化解。



    案例3

    依法严惩虚假诉讼 全力守护群众“薪安”

    ——彭某权等虚假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14,某沟槽煤矿登记注册,投资人斌。20143月,某通公司与某沟槽煤矿投资人陶某斌签订转让合同,约定该煤矿在20143月至20177期间由某通公司实际经营20177,某通公司前法定代表人与陶某斌签订协议,约定陶某斌自20177月起实际履行某沟槽煤矿的法人职责2019年,陶某斌申请关闭该煤矿,20206月,煤矿被政府决定关闭,获得省、市、区奖补资金861.42万元以及去产能指标交易款923.125万元(去产能指标交易款属于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替代资金)因陶某斌和某通公司就某沟槽煤矿产权归属争议较大,以致前述奖补资金权属难以确定,故政府决定前述款项暂存于政府账户接受监管。为争夺前述款项的归属权,彭某权(时任某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黄某北、龙某、曹某等人明知前述奖补资金应优先用于职工安置、职工工资、解决工伤、职业病等遗留问题处置上,却采取在推举诉讼代表决定书上冒充签名、大量伪造劳动合同”“付款凭单”“任命书等民事诉讼证据的手段,捏造某沟槽煤矿拖欠虚假工人工资的事实,将借款、投资款等普通债权捏造为享有优先权的工人工资或直接捏造虚假工人,由黄某北、龙某、曹某作为诉讼代表,以104名某沟槽煤矿工人的名义提起虚假诉讼,向某通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意图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为参与分配前述奖补资金创造条件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彭某权某通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与黄某北等人代表的煤矿工人迅速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根据双方调解内容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后经查实该案存在大量捏造欠薪工人身份和民事证据干扰诉讼的情形,以致案发。


    裁判结果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权等人为骗取国家政策性奖补资金,采取冒充欠薪工人在推举诉讼代表决定书上签名,大量伪造劳动合同”“付款凭单”“任命书”“会议纪要等民事诉讼证据的手段,捏造某沟槽煤矿拖欠虚假工人工资的事实,将工程保证金、投资款、借款等普通债权捏造成享有优先权的工人工资或直接捏造虚假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干扰正常司法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权等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彭某权提起上诉,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切实维护劳动者的报酬权益,是兜牢民生底线的必选项、必答题。本案中,彭某权等人伪造民事诉讼证据,虚构工人名单,捏造单位拖欠工人工资的事实,向单位提起追索劳动报酬的虚假诉讼,试图骗取国家奖补资金。这不仅扰乱了正常诉讼秩序,损害国家财产安全,亦损害了劳动者的薪资权益。人民法院对相关被告人依法惩处,既做到了罪刑相适、罚当其罪,又充分彰显出人民法院全力守护民众薪安”的坚定决心。同时警醒各诉讼参与人和用人单位,国家奖补资金的首要用途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实现,切不可在劳动者薪资上打“歪主意”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试图以诉讼手段达成骗取国家奖补资金损害劳动者权益非法目的,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案例4

    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因工受伤的法院善用调解保障赔偿款支付到位

    ——陈某与某航道局公司、某建筑劳务公司确认劳动关纠纷


    基本案情


    某航道局公司承建某建设项目后,将该项目劳务部分分包给某建筑劳务公司。2023623日,陈某(61周岁)经人介绍到前述建设项目从事植钢筋工作,但未与某建筑劳务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同年6251445分许,陈某在作业时不慎从架子上摔倒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主要疾病为四根以上肋骨骨折不伴第一肋骨骨折。陈某就工伤赔偿事宜与某航道局公司和某建筑劳务公司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未予受理陈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某航道局公司、某建筑劳务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确认案涉纠纷的用工主体责任。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陈某与某建筑劳务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某建筑劳务公司向陈某一次性支付各项损失赔偿费55000元。某建筑劳务公司已按协议向陈某支付了赔偿费。

    典型意义


    本案系法院善用诉中调解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生动案例。陈某以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但法院经审理后发现,本案诉争法律关系实质上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但陈某并未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赔偿款,若引导陈某变更诉讼请求后径行判决,可能导致衍生诉讼。因此本案在厘清案件事实基础上,以陈某系为某建筑劳务公司提供劳务以致受伤作为调解起点,组织陈某与某建筑劳务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以某建筑劳务公司向陈某赔偿损失为调解终点。本案的处理受到当事人一致好评,后某建筑劳务公司已按协议向陈某支付了赔偿费,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实现了“三个效果”的统一。

    来        源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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