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劳动节来临之际,什邡市人民法院聚焦劳动者权益保护,发挥裁判引领示范作用,发布二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明理,通过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的司法裁判回应群众期盼。
某石化设备公司主张劳动者赔偿
经济损失案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3年4月入职某石化设备公司,工作岗位是铆焊工。王某在公司主要从事铆工工作,但因工作需要,其工作内容也包括试压等其他事项,并且其单独从事试压工作也有一年多时间。某石化设备公司安排王某一人在当天夜班对JD-900-Ⅲ型低压加热器进行壳程试压试验。后油漆工人发现案涉设备存在鼓包异常变型情况。经调查发现案涉设备发生鼓包异常变型是因为王某在夜间单独进行试压时超过产品要求的压力指数所致。后某石化设备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因王某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给某石化设备公司造成经济损失86,000元进行赔偿,后仲裁裁决王某支付某石化设备公司经济损失 60200元。
裁判要旨
劳动者因履职过失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应以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为核心判断标准。在综合证据认定劳动者操作失误与设备质量问题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前提下,涉及责任比例划分考量要素。劳动者对岗位操作规范应具备与其工作经验相匹配的注意义务。用人单位未履行作业人员专项培训义务,且未配备安全监督人员及压力警报装置,构成系统性管理漏洞,显著增加操作风险。同时用人单位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受益主体,应承担与其收益对等的经营风险。在劳动者非故意致损情形下,全额转嫁损失有违公平原则,需通过过错比例分摊实现风险共担。法院综合考量劳动者从事行业特殊性、工作范围及操作经验、用人单位在岗位培训、安全监督、设备配置等方面是否存在管理疏漏及行业特殊性,将责任比例划定为50%。
法院判决
王某赔偿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经济损43,000元。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划分责任承担比例,既警示劳动者严守操作规程,亦督促用人单位完善安全管理体系,体现劳动争议中利益平衡与实质公平的价值取向,以此来保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规避用工主体责任案
2023年3月,周某某到某站点从事外卖配送服务。并于2023年4月19日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协议期限为1年,劳务内容、要求为:按照平台配送要求按时保质完成配送任务。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周某某为雇员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尊享版。周某某系全职骑手,受站点站长黄某某管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支付宝向周某某支付了2023年3月至2023年9月的工资。2023年9月5日周某某在送外卖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医院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后周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周某某与该公司在2023年3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10月21日裁决驳回了周某某的仲裁请求。周某某不服提起诉讼。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依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周某某发放工资,具有经济从属性;周某某从事的业务属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营业务,具有业务从属性;周某某的工作时间、请销假均受站长黄某某的管理,具有人身从属性。上述特征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即使企业通过与劳动者签订《承揽协议》《劳务协议》等方式规避用工责任和风险,也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2023年3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如周某某受伤被依法认定工伤,其有权主张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虽然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周某某购买了商业险,但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法定工伤保险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