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调解诉求 | 咨询帮忙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劳务派遣若干规定(草案)》热点聚焦② 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多少才合理?

    0
    发布时间:2013-09-02 10:06
    浏览次数:778

    限定用工比例是遏制劳务派遣畸形发展的重要手段,但《劳务派遣若干规定(草案)》对于辅助性岗位百分之十用工比例的规定,却引发大家“难以遏制劳务派遣过多过滥势头”的担忧——

    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多少才合理?

      中工网北京8月30日电 (记者王娇萍 郑莉)“用工单位在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对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加以明确,是《劳务派遣若干规定(草案)》中最引人关注的一条,但对这一辅助性岗位10%用工比例的规定,能否切实杜绝滥用劳务派遣现象,很多人表示了担心。

      规定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数量的限制比例,是新《劳动合同法》授权给《劳务派遣若干规定》的明确任务。可以说,这也是除“同工同酬”原则以外,遏制劳务派遣用工畸形发展的重要手段。至于限制比例是多少,在我国目前尚没有明确的参考标准。

      连日来,大家对《劳务派遣若干规定(草案)》拟定的辅助性岗位10%的用工比例争论很大。一个共同的担忧是:鉴于辅助性岗位之外,临时性、替代性岗位可以不受数量限制使用劳务派遣工,如果规定辅助性岗位用工不超过用工总量的10%,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实际比例将超过10%。如此一来,不仅将大大高出5%的国际平均水平,还可能致使一些用工单位合法地进一步扩大劳务派遣用工规模,难以遏制劳务派遣过多过滥的发展势头。

      据此,全国总工会建议,规定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5%,同时明确企业在“三性”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工总量控制在10%。为避免循环计数,进一步将“用工总量”明确表述为“是指用工单位完成生产经营目标所需的实际用工岗位数”。

      “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岗位劳务派遣工总量不超过用工总量的10%,不仅是我国立法的红线,也符合目前用工的实际情况。同时还应明确,诸如国家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等为‘不得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行政法室巡视员李援也表达了类似看法。不过他建议增加补充条款,给诸如存在季节性集中用工的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超过10%以一些出口,这样更符合实际。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林嘉则认为,辅助性岗位劳务派遣工比例是5%还是10%需要充分调研,用数据说话,“作出规定时一定要立足现状,充分考虑社会影响、实施效果和可操作性。”

      尽管在比例上尚未达成一致,但一个普遍的共识是,《劳动合同法》修订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要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因此,无论是限定用工单位劳务派遣数量,还是确定辅助性工作岗位劳务派遣工的比例,都应立足于此确定标准。

      据悉,全国人大法工委、人社部、全国总工会正组成联合调研组,听取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工等的意见建议,努力为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规定得更科学、合理提供客观的参考和信息。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 劳动争议调解网:http://www.ldzytj.com; 关注:微信公众号:ldzytj  微信小程序:劳动争议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尊重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免责声明】“劳动争议调解网”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





    维权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企业风险防控 | 联系方式 | 合作律所 | 关于我们 

    福建议和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主办      劳动争议调解网 承办
    服务热线:0591-83738110   83768110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汇创名居2期45幢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5